考生在報考安徽公務員考試時,了解報考政策非常重要,而“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職位”這一政策,很多考生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安徽博學教育(www.gzzhongsheng.com)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省考中的回避關系。
關于公務員報考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公職人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保持清正廉潔,防止因親屬關系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職回避、公務回避。
什么是公務員考試中的回避關系?
根據(jù)公務員有關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所報考職位如有上述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所以不得報考上述職位。
哪些親屬可構成回避關系
從公務員有關規(guī)定中我們知道,“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會涉及到任職回避問題。
前兩種關系我們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后兩種關系具體又包含了哪些呢?
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一般是指沒有直接血親關系,但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
考生在報考時應該注意:如果你報考的單位有上圖所示關系的親屬任職,那么就要好好判斷一下是否需要任職回避。
近姻親關系:姻親關系范圍很廣泛,《公務員法》也沒有對姻親的范圍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所以一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比較近的關系會在考查范圍內(nèi)。
哪些情況下需要任職回避
有的同學說我確實有上述關系的親屬在報考單位任職,那我是不是一定就不能報考了呢?這里提醒大家不要著急,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任職回避。
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的需要回避任職:
情況一: 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也就是在同一個機關任職,而且兩人是直接隸屬于同一個領導的需要任職回避;
情況二: 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也就是,如果想要報考的職位與親屬是同一機關,并且是直接上下級的關系,報考時是需要回避的;
情況三: 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這些工作崗位非常重要,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和尋租,需要進行任職回避。
總之,希望考生在填寫回避關系時如實進行填寫,以免在政審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預祝大家報考順利。
歷年安徽公務員考試時間安排表及招錄情況 |
||||||
年份 |
公告發(fā)布 |
報名時間 |
準考證打印 |
筆試時間 |
招錄人數(shù) |
崗位數(shù) |
2019 |
3月18日 |
3月21日-3月27日 |
4月16日至4月18日 |
4月20日(參加聯(lián)考) |
7006 |
2804 |
2018 |
3月20日 |
3月23日—3月29日 |
4月17日至4月19日 |
4月21日(參加聯(lián)考) |
7801 |
3973 |
2017 |
3月18日 |
3月22日—3月29日 |
4月18日至4月20日 |
4月22日-24日(參加聯(lián)考) |
7218 |
3573 |
2016 |
3月28日 |
3月31日—4月6日 |
4月19日至4月21日 |
4月23日-24日(參加聯(lián)考) |
7713 |
3810 |
2015 |
3月27日 |
4月1日—4月6日 |
4月21日至4月23日 |
4月25日(參加聯(lián)考) |
5869 |
-- |
2014 |
3月6日 |
3月10日—3月18日 |
4月8日至4月10日 |
4月12日-13日(參加聯(lián)考) |
5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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